網友問:簽了就業協議,是不是意味著單位不能不要我了呢?
我現在和單位簽了就業協議了,但是具體的合同還沒有簽,是不是意味著單位不能不要我了呢?
專家回答:你好,如果你所說的是三方就業協議的話,請往下看: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三方解除
三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三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三方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劃下達后三方解除,還須經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調整改派。
畢業生違約責任及后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畢業生違約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用人單位由于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愿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后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并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后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于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注意事項 須注意的是學校同意蓋章這一步一定要最后執行以保護學生的權益高校畢業生就業必須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簽署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執一份。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或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簽署就業協議書的程序如下:
(一)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二)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蓋章;
(三)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署協議書起的15天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
(四)學校同意蓋章,并及時將意見反饋用人單位。
采用欺騙等手段簽署的就業協議書無效,并由欺騙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 |